一、民事抗诉程序中“新证据”事由认定应遵循的原则
(一)监督第一、救济第二的原则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的原则
(三)谦抑性原则
(四)比例原则
二、民事抗诉程序中“新证据”事由的价值取向
(一)实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思想与“有限纠错”理念之间的平衡
(二)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平衡
(三)实现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平衡
三、民事抗诉程序中“新证据”事由的构成要件
(一)效力要件
(二)形式要件
(三)实质要件
(四)主观要件
四、民事抗诉程序中“新证据”事由的适用现状
(一)“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二)对言词证据的使用过于随意
(三)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存在滥用
五、民事抗诉程序中“新证据”事由的具体适用
(一)关于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问题
(二)关于言词证据的使用问题
(三)关于确定性标准的把握问题
(四)关于主观性标准的把握问题
(五)关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文章摘要:对认定事实产生重大影响的"新证据"事由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条件,由于再审程序是一种"有限纠错"的特殊救济程序,对"新证据"事由的认定在价值取向上必须在维护判决既定力和保证裁判终局结果正当性之间达成双赢。而抗诉作为必然启动再审程序的检察监督手段,在把握"新证据"事由时,既要考虑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基本构成要件,又要立足于检察监督属性来具体适用,才能有效实现监督职能。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6745/j.cnki.cn62-1110/c.2022.01.018
论文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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