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读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论文_刑事诉讼中人脸识别证据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第一,调取人脸识别证据的任意性问题。

第二,人脸识别证据的举证与质证有名无实。

第三,法庭对人脸识别证据存有主观倾信。

二、人脸识别证据的形成机理、内在特点与实践形式

(一)形成机理:从人脸识别结果到人脸识别证据

(二)内在特点:基于形成机理的基本特征归纳

(三)实践形式:基于内在特点的证据形式定位

    1.人脸识别证据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技术侦查说明材料之间具有本质区别

    2.人脸识别证据与鉴定意见类证据的同质性

三、构建人脸识别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一)人脸识别证据与指纹证据、DNA证据的区别

(二)人脸识别证据与人像鉴定证据的区别

(三)现行鉴定意见规范的实践效果不佳

四、证据规则构建比较分析及中国进路

(一)取证规则

(二)举证与质证规则

(三)认证规则

    第一,证据鉴真规则。

    第二,普遍比对规则。

五、结 语

文章摘要:人脸识别证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已实际应用,但规范缺失。基于人脸识别证据的形成机理及其科技性、盖然性、复验性和信息关联性特点,可在现阶段将人脸识别证据定位于鉴定意见类证据。但刑事诉讼中人脸识别证据与典型鉴定意见类证据在基本特点、形成机理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有必要构建符合人脸识别证据特点的证据规则。我国应理性看待现行鉴定意见规范,适度参考域外规则的合理内核,从取证、举证与质证、认证三方面构建刑事诉讼中的人脸识别证据规则。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赵敏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 

论文DOI:10.16823/j.cnki.10-1281/d.2022.02.002

论文分类号:TP391.41;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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