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 言
1 证据转化的批判性反思
1.1 刑事证明标准并非高于行政证明标准
1.2 刑事证据收集认定程序未必更为严格
1.3 “当然转化”模式影响公民权利
2 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转化的基础
2.1 “刑事—行政”证据转化的必要性
2.2 “刑事—行政”证据转化的可能性
3 “刑事—行政”证据转化的程序建构
3.1 证据转化的情形及对应主体
3.2 经审查转化的模式
3.3 补充调查的附加程序
3.4 证据不能转化的例外规定
4 结 语
文章摘要:目前,有关证据转化的研究多立足于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而刑事证据转化为行政证据的效力研究和程序设计则被忽视。通过对现有证据转化模式的批判可以发现:刑事证明标准并非高于行政证明标准,刑事证据收集认定程序未必更为严格,刑事证据“当然转化”为行政证据的模式影响公民权利的实现。“刑事—行政”证据转化是解决“事实证明的需要与证明资源有效性”这一根本矛盾的客观需求,其转化的深层基础是行政法与刑法的密切关系以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相似性。明确多种转化情形的证据移送接收主体,确立“经审查转化”的要求,设置补充调查程序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强调刑事非法证据、技术证据无需审查不可转化,是建构“刑事—行政”证据转化的最优路径。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孙戈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论文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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