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读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论文_人工智能证据的表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人工智能证据的表象之争

(一)与“大数据证据”“科学证据”“专家证言”等证据的区别性之争

(二)人工智能证据与法定证据种类的兼容性之争

(三)人工智能证据的评价是否需要经验法则之争

二、从事实认定进路检视人工智能证据的生成空间和演化路径

(一)强化控方对人工智能证据的举证,承担达到唯一结论的“说服责任”

(二)增强控辩双方在人工智能证据上的对抗性,达到消弥分歧的地步

(三)提升法官对人工智能证据的实质性审查能力,使文书说理符合可接受性

三、人工智能证据的实质之辨——控辩审三方对科学证据解释话语权的争夺

(一)辩方成为刑事诉讼主体中最反对人工智能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的群体

(二)控方是最支持人工智能证据生成原理成为司法裁判基础的群体

(三)法官是控辩审三方中对人工智能证据认定最谨慎保守的群体

结论

文章摘要:学界一般认为人工智能证据是基于人工智能分析形成的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机器意见,深陷人工智能证据与法定证据种类不兼容,并且与经验法则彼此对立的泥淖中。尽管人工智能证据的运用主要依靠科学法则,但并不意味着对经验法则的绝对排斥。从刑事司法事实认定的三种进路来看,人工智能证据概念混淆和适用困境背后是控辩审三方对科学证据解释话语权的争夺,这与刑事诉讼语境中选择性证据形成机制和诉讼结构安排失衡相关。控辩审都在有意或者无意模糊科学性、可靠性与经验法则的适用边界,以期达到加重己方证明砝码的目的。有鉴于此,在刑事诉讼数据化的趋势下坚守以合理怀疑为切入点的经验法则更有价值。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李育林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论文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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