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读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论文_证据标准的具象维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证据标准的适用实践考察

(一)数据化系统中的证据标准

(二)实践中的证据标准

三、证据标准的具象维度

(一)单个证据审查标准维度:证据准入要求

(二)案件整体证据判准维度:要件事实推论链条完整性

四、实践纠偏:从事实判准回归案件准入门槛

(一)证据标准:最低尺度的案件准入门槛

(二)证据充分:一种关于次级决定的分量标准

五、数据化统一证据标准的原理及潜在风险

(一)数据化统一证据标准的原理

    1. 制定统一的类案证据标准

    2. 类案证据标准的数据化建模

(二)数据化统一证据标准的潜在风险与挑战

    1. 诱发法定证据主义倾向

    2. 单项证据准入标准的自动校检难题

    3. 现有技术缺陷导致的系统困境

文章摘要:中国司法实践将证据标准混同于证明标准、充分性标准等事实认定的判准,不但使其偏离了本来意涵与功能,而且导致了“填鸭式”定罪等问题。证据标准包含单个证据审查标准和案件整体证据判准标准两个维度,是一种关于案件准许进入审判的最低证据门槛,既不同于主要决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更区别于次级决定的证据充分标准。类案证据标准的数据化统一,需要经过三步程序:类案证据标准的制定、数据化建模及将数据化证据标准模型嵌入公检法共享的计算机系统。然而,此种数据化统一过程则又可能诱发法定证据主义倾向、单项证据准入标准的自动校检难题以及现有技术缺陷导致的系统困境。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22.0009

论文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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