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的困境
(一)证明责任分配含糊不清
(二)证据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
1. 真实性问题
2. 合法性问题
3. 关联性问题
(三)证明力的认定难以把握
三、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的解决路径
(一)证明责任分配之完善
1. 回归“规范说”的基本原理
2. 明确区分抗辩与否认的证明责任问题
(二)证据认定规则之架构
1. 明确证据能力的认定标准
(1)真实性的认定
(2)合法性的认定
(3)关联性的认定
2. 证据证明力认定规则的构建
(1)可靠性和完整性认定规则
(2)复制件的认定规则
文章摘要: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实务中出现了证明责任分配混乱、证据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证据证明力难以准确把握的窘境。对此,应以规范说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由主张积极事实或者积极权利的一方,承担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结果意义层面的证明责任,明确区分“抗辩”与“否认”。在真实性的认定上引入直接认定、间接认定、推定和当事人自认等规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在合法性的认定上注重运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关联性则要求电子证据与借贷法律关系之间存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关联性。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着重考察可靠性和完整性,对复制件的认定不必恪守原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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