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1. 民事证据保全的功能与条件
2. 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程序
(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之特别规定
二、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之评析
(一)证据保全功能的扩大化
(二)证据保全执行机制的强化
(三)程序主体性的尊重与程序保障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加强
三、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之不足
(一)证据保全的类型与功能单一
(二)证据保全管辖的泛化
(三)缺乏对程序主体性的尊重与程序保障
(四)证据保全的裁判外纠纷解决功能不够重视
(五)证据保全程序中未充分保护商业秘密
四、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对台湾地区立法的借鉴
(一)证据保全的类型完善与功能扩大
1.“确定现状型”证据保全的引入
2.“经他方同意型”证据保全的引入
(二)证据保全管辖的限定
(三)程序主体性的尊重与程序保障
(四)鼓励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商业秘密保护的加强
文章摘要:在"民事诉讼法"基础上,我国台湾地区通过"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保全制度。上述制度呈现出以下整体特征:证据保全功能的扩大化,证据保全执行机制的强化,程序主体性的尊重与程序权的保障,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加强。大陆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可以从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中获得若干借鉴。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5.1;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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