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证据完整性之问题审视
(一)立法审思:完整性与证据三性关系之立法模式
(二)司法检视:电子证据完整性的裁判乱象
二、电子证据完整性立法与司法混乱之原因阐释
(一)理论转场:计算机与法学领域共享“完整性”
(二)规则重构:完整性规则的当代继受与扬弃
(三)概念混用:电子证据完整性双重内涵澄清
三、电子证据完整性之学理阐释与立法出路
(一)学理辨正:双重内涵之本质是“同一性”
(二)立法完善:混同定位模式
结语
文章摘要:我国新近证据立法中,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被普遍误读,并被错误建规立制。该问题系由"完整性"术语在知识转场过程中未经有效对接所致,亦与理论上缺少对传统证据完整性规则的必要整合有关。它不仅引起司法适用混乱,也有损相关立法之科学性、体系性。从制度变迁和司法实践的立场来看,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同真实性具有特殊的关系,但不能被简单认为是后者的组成部分。它可以被解析出"数据完整"和"覆盖事项完整"双重内涵,其本质在于保障收集提取、固定保管、提交法庭等各个阶段的证据具有同一性。国际上对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问题采取了不同的规制模式,我国立法中适宜采取混同定位模式。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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